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補充裁定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五號聲請人 詹黃滿妹
詹招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鄧富瓏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補充裁定,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已年邁,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聲請人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邱瑞祥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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