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佳威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三兒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救字第三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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