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然依此等證據尚難認其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邱瑞祥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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