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明人 林丕業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 張素真 瀆職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林丕業因自訴張素真瀆職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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