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陳吳緞 、 陳癸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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