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罪,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犯侵占罪,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三三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四份、拘提暨拘提報告影本二份、同署通知書一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森丑九二執字第一三三八號函文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士檢執乙九二執助二六三字第一四六九五號函文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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