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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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八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現應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三
現應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主張因八十八年度裁全水字第三三一號假扣押裁定暨八十八年度民執全水字第二五一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惟因相對人之戶籍地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由聲請人之祖父 趙長江 買下,而相對人即遷移不明,以致該存證信函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趙長江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水字第三三一號假扣押裁定、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五八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各一件、存證信函二件、退回信封二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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