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0號原告國立中正大學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林昭任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命本件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39號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