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榮哲 選任辯護人 邱英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降低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哲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六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榮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104年9月9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972、3495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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