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35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強 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志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所為除危害社會秩序,亦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所為不當,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本案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暨參酌其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本案查扣之米白色粉末檢品2包(驗餘淨重合計0.0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9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07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詳偵16935號卷第3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再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935號被告林志強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鎮區○○路0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強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取得海洛因2包。嗣於109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0.03公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志強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07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而扣案之海洛因2包,除因鑑驗用罄者外,連同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之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4日
檢察官吳怡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沛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