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權人 周德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義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黃義翔之完整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依據。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如契約書)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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