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75號原告睿思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益祥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群隆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