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元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9月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