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鄭盟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114年度易第5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盟露(下稱被告)目前遭羈押,因母親淋巴癌和中風、插鼻胃管,被告懇請讓被告有最後盡為人子的孝道機會,暫時予以被告交保,母親實需被告在旁照料,被告實想能照料母親最後一程、見最後一面,才無遺憾,請求法官將心比心,讓被告暫時交保,被告絕不會有潛逃之心,執行時一定會自動報到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6月18日起發監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4年度執丙字第292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是以,被告既為另案受刑人,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