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李O棟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

被告李O

李O明

沈OO雀

李O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李A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李O、李O明經合法通知,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李A於民國106年11月1日死亡,原告、被告李O、沈OO雀、李O花等均為其法定繼承人,且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或法定不能分割事由存在,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沈OO雀、李O花對於原告主張到庭表示無意見,其餘被告李O、李O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2項復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主張上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110年4月27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彰稅北分一字第1100303856號函及114年2月17日田尾鄉農會田鄉農信字第1140000330號函等件在卷為證。又到庭被告沈OO雀、李O花等對原告的主張與請求表示無意見,而被告李O、李O明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兩造既無法協議決定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亦查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不予分割之約定,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二)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且兩造之應繼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且揆諸前揭說明,將上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依上所述各情,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意願、利益等情,認被繼承人之遺產以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為適當。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

  文。又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

  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用,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

權利範圍、金額(存款部分均含孳息,其金額均以提領時為準。單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2

同上。

3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

1/2

同上。

4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2

同上。

5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150/1305

同上。

6

土地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全部

同上。

7

建物

彰化縣○○鄉○○村○○巷○○○○號:00000000000)

全部

同上。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李O棟

1/5

李O

1/5

李O明

1/5

沈OO雀

1/5

李O花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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