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於犯罪事實欄末尾增載「嗣於96年3月7日下午
3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等字。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立法者預設某類犯罪構成要件本身即具有持續反覆實行複次行為之特徵,乃將之特別歸類總括評價為「構成要件單數」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
本件被告販賣仿冒商品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特性,屬集合犯,自應論以一罪。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被告販賣使用相同或近似法商路易威登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權人註冊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同時侵害上述兩家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屬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且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販售上開仿冒商品,而在網路公開販賣,其行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品質亦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以及其前科、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非該減刑條例第3條列舉不予減刑之罪名,爰併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復依所宣告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憑。兼以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復於96年6月7日剖腹分娩產下一子,賴其哺育照顧,有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乙紙附卷足稽,歷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至於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物品,乃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商品,均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11條前段、第55條、第41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茆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鍾秀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商品種類│數量(件)│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1│LV皮包│4│法商路易威登公司│├──┼──────┼─────┼───────────┤│2│LV皮夾│1│同上│├──┼──────┼─────┼───────────┤│3│Burberry皮包│1│英商布拜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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