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原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兼法定代理 許專源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泳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威京建設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
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19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98,9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
6,4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7,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