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0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楊仁偉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捌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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