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60號聲請人 陳永發
林金柱 歐國基 黃斗榮單建成 葉弘鈞 林聖傑 共同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 戴利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駁回再議之處分(102年度上聲議字第4813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9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裁定駁回聲請,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所為聲請駁回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未於聲請狀後併附刑事委任狀之部分予以更正刪除。
理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日以未附刑事委任狀,且亦無聲請人等及代理人沈宏裕律師之簽名或蓋章為由,駁回聲請。本件委任狀乙紙,因未與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及證物案卷一併裝訂成冊,而係另以單張之方式另行折疊成細紙狀而置放於信封內寄至本院,致本院行政人員於裝訂卷宗時未能及時發現而漏未將上開刑事委任狀附卷編頁,故未於本院審理時予以審酌。嗣經本院發現上開委任狀(現置放於本院卷二證件存置袋內),是本件既已發現委任狀,應認本件已有合法委任律師提出聲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代理人未於聲請狀後併附刑事委任狀之部分予以更正刪除,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蔡守訓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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