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拓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美幵科技有限公司│建華銀行中崙│93年7月10日│30,348元│AO179682││││簡易型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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