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4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建華銀行信義分行│93年6月4日│156,000元│20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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