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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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逢 代理人 高源隆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逢國營造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109,127元│AF0000000│101年6月30日│││ 林文華 │信用合作社三芝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