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1號聲請人 王岡元 代理人 鮑黎登 相對人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王岡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六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復興崗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經第9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為如附件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2年6月14日臺教社㈢字第1020088234號函、同年11月6日臺教社㈢字第1020165972號函、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系爭財團法人第
9屆第9、10次及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綠、系爭財團法人第10屆董事籌備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條董事人數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亦據覆同意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有教育部102年12月11日臺教社㈢字第1020184199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