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顏明惠 代理人 顏志強 相對人 顏麗鳳 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
徐黛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其他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揆其立法理由係以親屬間扶養事件,多發生在受扶養權利人生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受扶養權利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由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父親即受扶養權利人 顏秤 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986,424元,核其性質係屬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其他扶養事件,依照上開規定,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顏秤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以求法院調查證據之便利。次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顏秤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號,此經兩造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02年12月24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顏秤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堪信為真正。是以聲請人之父即受扶養權利人顏秤之住所既係在台中市清水區,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故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20年12月30日
書記官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