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魏禹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禹丞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魏禹丞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附表】:受刑人魏禹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日23時許至3│107年6月3日│107年6月3日│││日4時前之某時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3151、│107年度偵字第13151、│107年度偵字第13151、│││11079號│11079號│11079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107年1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734號│109年度執助字第734號│109年度執助字第73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0120、│107年度偵字第19449號│107年度偵字第19449號│││270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2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3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292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日│108年4月1日│108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3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633號│109年度執緝字第633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6月2日│10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嘉義地檢│嘉義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9449號│107年度偵字第5584、│107年度偵字第5584、││││7545號│754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107年度易字第711、│107年度易字第711、││實│││742號│74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84號│107年度易字第711、│107年度易字第711、││決│││742號│7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日│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33號│109年度執助字第733號│109年度執助字第733號│││(編號5至7定應執行有│(編號8至9定應執行有│(編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期徒刑10月)│期徒刑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5日│107年6月5日│10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7194、│107年度偵字第17194、│107年度偵字第17194、│││21047、20120號│21047、20120號│21047、2012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號│號│號│││(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7日│107年6月7日│107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7194、│107年度偵字第17194、│107年度偵字第17194、│││21047、20120號│21047、20120號│210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4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7年度易字第248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1日│108年3月11日│108年7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25│││號│號│號│││(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編號10至15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109年度聲字第3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10月)│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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