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聲請人 鄭志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鑫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鑫曾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簽立本票一紙為據,再於107年10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2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一紙等證物,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惟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亦有明文。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經登記之抵押權,且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抵押權未依法登記或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登記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20年10月26日,有聲請人所提上揭證明文件在卷可稽,而本件聲請日期為109年7月22日,則其抵押債權尚未屆清償期至明,抵押權人自無從於清償期屆至前行使抵押權,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2648-2││2600│2600分之││││││段│││││1600││├─┼───┼────┼───┼──┼────┼─┼──────┼────┼──────┤│2│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88-860││3475│3475分之││││││段│││││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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