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3號債權人 張嘉洹 債權人 蘇錦江 債權人 鄭元皓 債權人 蔡李秀枝 債權人 林秋霞 債權人 姚碧花 債權人 姚林氣 前列蘇錦江、鄭元皓、蔡李秀枝、林秋霞、姚碧花、姚林氣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嘉洹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錦江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元皓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李秀枝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秋霞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碧花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林氣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