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債權人 陳彩君 債權人 唐家閎 債權人 唐亦軒 債權人 唐偌馨 債權人 張素琴 債權人 蔡好雲 債權人 王再新 債權人 郭美淑 債權人 張博誠 債權人 田啓樺 債權人 王永建 債權人 翁惠芬 債權人 顏寶玉 債務人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君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柒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家閎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亦軒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偌馨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琴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好雲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再新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美淑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博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啓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永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惠芬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顏寶玉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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