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聲請,票號AS0000000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97年12月19日,退票日為98年01月23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龔能┌───────────────────────────┐│支票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143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利率││號││(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年息)│├─┼───────┼─────┼───────┼───┤│01│97年12月19日│542,716元│98年1月23日│6%│├─┼───────┼─────┼───────┼───┤│02│98年2月4日│517,886元│98年2月4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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