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Z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