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33號上訴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就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部分,第二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元;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461,5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24元,合計應繳納二審裁判費66,94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0元外,其餘66,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部分,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500元;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4,461,57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879元,合計應繳納三審裁判費69,379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其餘64,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以上合計131,55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徐文祥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呂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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