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更(一)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號
上訴人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被上訴人丙○○
3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7年2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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