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771號上訴人 黃哲雄 兼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黃標輝 即祭祀公業 黃兆慶 嘗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複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蔡錦輝註明:請被上訴人代理人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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