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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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175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莊明剛
莊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次按請求撤銷分割遺產之訴訟,應對於主張撤銷分割遺產協議內之分割遺產訴請撤銷,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及該部分之分割協議,應就該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遺產全部共同臚列,則原告應具狀聲明就該次遺產分割協議所約定分割之遺產內容訴請撤銷,方為適法(倘上開遺產包含不動產,請就不動產之相關交易價額資料一併陳報,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