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774號

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

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 律師

被告 徐康庭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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