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18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蔡榮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8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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