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洪慈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子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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