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幸昆
       王乙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
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 倪立中 」為被
告,惟未提出其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以具體特定當事人之
事項,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雖聲請本院向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中山分局交通分隊調閱相關之處理資
料,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疑
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
錄表等資料所載車號0000-00車輛駕駛人為不詳;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而查得車主為
醒吾技術學院,而非「倪立中」,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
1紙附卷可佐,是原告起訴狀表明之內容尚乏被告之真實姓
名、年籍資料及可資調查被告人別之方法,本件起訴程式即
有欠缺,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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