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21號原告丁○○
4乙○○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
廖健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7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