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甲○○
丁○○己○○丙○○乙○○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徐宗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