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永誠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永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永誠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2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104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3
4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