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3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嘉交簡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42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同院合議庭,嗣經上訴駁回確定,復經同院於95年間以95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8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0月、5月、5月、6月、4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7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又15日、2月又15日、3月、2月,並與前揭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年6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而確定在案,於94年1月3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97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7年1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19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4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3月1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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