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4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晨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第23行「得心證之理由」欄內關於「竟疏未注意而由後追撞告訴人駕駛之車輛」之記載,應更正為「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而與煞車不及因而倒地滑行之告訴人所駕車輛發生碰撞」。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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