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再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陳文龍陳官保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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