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小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陳文龍 、 陳官保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