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被   告  王桂彬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
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王桂彬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起訴時住
所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嗣於10
4年2月4日始遷入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而共同被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公司變
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共同被告住所、設址不在同一法院管
轄區域,而分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管轄。又本件原告
係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而
原告主張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35公里600
公尺處北向高架內側車道(即新北市泰山區),屬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公務電話
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
共同被告住所不一,但有侵權行為地之共同法院管轄,本件
應由該特別審判籍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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