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留名嫺
訴訟代理人  留櫟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給
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