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上 訴 人 留名嫺
訴訟代理人 留櫟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給
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