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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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