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劉瑞君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複代理人 呂承璋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何勇良
人 樓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朝琴
訴訟代理人 李威霆
陳弘明
李國賢
吳佳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4時
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