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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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53號

聲請人 陳榮斌

訴訟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

相對人 張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13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後而准予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應全部准予扶助)、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錢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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