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064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告 洪明燈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8元,及其中新臺幣19,010元自民國
95年9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廖鳳美